1、事故因當事人逃逸,且找不到當事人責任的,無論事故當事人實際承擔何種責任,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2.事故壹方逃逸的,事故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即逃逸方負事故全部責任;
3.事故壹方當事人逃逸的,事故結果是逃逸方有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駕駛失誤,另壹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4.事故壹方逃逸的,認定事故雙方均有責任,應當在認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1.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壹人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三人以上,負同等事故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30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二、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3.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4.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行駛的;
6、逃離事故現場以逃避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