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了壹起撤銷緩刑、有期徒刑的執行案件。
7月9日,城中區人民檢察院對社會矯正對象高某某不服從管理規定,不按要求寫單壹份思想報告,越界脫離監管,經三次警告仍不悔改,撤銷其緩刑,收監執行。
城中區人民檢察院查明,高某因犯合同詐騙罪,於2016年7月7日被雲南省昭通市昭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交付城中區司法局社區矯正。根據《社區矯正法》的規定,緩刑期間,高某某必須按期到轄區司法所報到,上交經驗,參加相應的社區勞動。但在緩刑考驗期內,高某某多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不服從社區矯正執行機關的管理,思想匯報反復,內容摘自網絡。他越過邊境,離開監管壹段時間。被司法行政機關警告、處罰3次,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高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嚴重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城中區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司法行政機關,建議原治安法院撤銷其緩刑,將其收監執行原判刑罰。同時,他派人全程參與監督交付執行活動。高某某被依法宣告收監,經疫情檢查後收監執行。
罪犯高某某不遵守社區矯正相關規定,不認真報告思想,不簽到打卡,經三次警告仍不悔改。他的緩刑被撤銷,他被依法投入監獄。城中區人民檢察院辦理高某某案件,對宣傳和震懾轄區社區服刑人員遵守社區矯正相關規定,彰顯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充分發揮檢察職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今後將細化工作措施,加強與相關單位的協調,更好地履行檢察監督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