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申請人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壹)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二)仲裁機構對仲裁申請不服,允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視為撤回仲裁申請;(三)仲裁裁決駁回仲裁申請或者請求的;(四)其他人民法院不服起訴,允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駁回的;(六)保全申請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申請保全的人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保全的,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被保全人申請撤銷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裁定撤銷保全。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發現財產保全裁定的內容與被保全財產的實際情況不符時,應當予以撤銷、變更或者更正。
二、訴訟保全的解除條件是什麽?訴訟保全的解除在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規定。解除訴訟保全的法定條件是:
(壹)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者申請人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將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的可執行財產擔保的,解除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或由資信可靠的擔保人出具的擔保。無論哪種擔保,都應該便於人民法院控制和執行。擔保金額應當相當於被保全財產的價值或者申請人請求的價值。在實踐中,擔保壹般由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和信譽良好的大型企業出具。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當是無條件的、無限期的、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受理。如果擔保人提供的擔保金額不足,可以接受,但只釋放相應的價值,不足部分的等值財產繼續保全。
(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如當事人已經自覺履行調解書或者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或者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發現保全措施有明顯錯誤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第三,保全能否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解除。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的擔保,足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應當裁定解除財產保全。
以上是給大家詳細介紹關於解除保全依據的法律規定的相關知識,主要體現在民事訴訟法第101條和第10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