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行為是指行動,應該是某種東西,以主體作用於客體的形式表現出來。又稱行為,是指以積極主動的行為形式作用於客體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消極行為是指不作為,即主體以沈默、放棄行動、主體不幹涉客體的形式來表達。也稱不作為,是指以消極和抑制的形式出現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擴展數據:
1.積極義務又稱義務,是指義務人必須做壹定行為(作為)的義務。例如交付財產的義務。
積極義務是由命令性規則規定的,人們必須或應該做某些行為。比如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須經現役軍人同意”,《公司法》第十壹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等。,屬於規定積極義務的情形。
2.消極義務,也稱為不作為義務,是由禁止性規則規定的,禁止人們做某些行為。
3.法律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必須履行的壹定責任。它在法律規範中設定或隱含,在法律關系中實現,主體通過相對克制的作為或不作為,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它意味著法律關系主體必須依據法律規範作為或不作為,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當有義務的主體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義務時,就會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承擔相應的責任。
4.法律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違反法律義務的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違反法定義務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5.民法典法律關系是指在民事流轉過程中,由民法典法律規範調整的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壹樣,民法典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構成。
1.主體:參與合同關系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壹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客體: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在法律關系中,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之爭總是圍繞著某壹客體展開的。沒有壹定的對象,就不會有權利義務的劃分,當然也就沒有法律關系。民法典中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行為、物、財產和智力成果。民法典中法律關系的內容是契約主要條款所規定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