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交通肇事罪的客體是指刑法保護的重大交通安全。因為只有造成交通事故並造成重大後果的人,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只是交通事故,沒有造成重大後果,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是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客體。只要交通肇事罪是指除航空運輸和鐵路運輸以外的陸路運輸和陸路運輸中的重大交通事故,那麽航空運輸和鐵路運營中特定主體的重大交通責任事故就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
2.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運輸過程中必須存在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這是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條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在交通肇事罪中,違法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2)違反交通法規,必須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也就是說,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後果之間應當存在因果關系,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雖已發生嚴重後果,但不是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的,不足以構成交通肇事罪。
3.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際上,人們主要從事運輸。
4.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疏忽和過度自信都成立。交通肇事罪所強調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事故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至於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註意義務,既可以是明知也可以是過失,不影響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其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持故意的心理態度,那麽該行為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相關罪名處罰,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不能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
第七十四條
發生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