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和建設管理部門應制定項目建設管理制度:
(1)建築安全管理組織體系總體框架。建築安全管理機構體系建設的總體框架是在較為完善的建築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規範作用、輿論監督和政府宏觀調控下,主要通過安全中介組織等組織對建築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2)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建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必須以《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建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
(3)建立和完善職業事故保險制度。由於職業意外保險蘊含著積極的經濟激勵機制,職業意外保險是改善世界各國建築業安全狀況最有效、最廣泛使用的經濟手段。
(二)建築企業應加強安全管理。
(1)完善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設置獨立的安全管理機構,保證安全投入,真正把安全生產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2)施工企業應加強安全培訓和教育。
(三)項目監理單位實行安全監理制度。
安全監理的目的是對工程建設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的保護和整個施工過程進行評價、動態監控、管理和監督,采取法律、經濟、行政和技術措施,確保施工行為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制止施工行為中的危險性、盲目性和隨意性。 監督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有效控制施工項目的安全。
(四)施工單位應強化安全意識,規範自身行為。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的主要投資者,擁有工程質量驗收、工程進度控制和工程資金使用監督的權力,負責各環節的綜合管理,在整個工程建設活動中起主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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