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紀律處分規則(試行)》第八條規定,教師在課堂教學和日常管理中,對輕微違反規章制度的學生,可以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1)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作出口頭或書面檢討;
(3)適當附加教學或班級公益任務;
(四)上課時間站在教室裏;
(5)課後教學;
(6)學校規章制度或班規、班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中小學紀律處分規則(試行)》第九條規定,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嚴重或者當場處分後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下列紀律處分,並應當及時告知家長:
(壹)由學校德育負責人予以紀律處分;
(二)承擔學校的公共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學校規章制度和行為規範的專門教育;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遊覽觀光、校外集體活動等校外集體活動;
(五)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中小學教育紀律處分規則(試行)》第十條規定,小學高年級、初中高年級學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學校可以實施下列紀律處分,並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壹)給予不超過壹周的停課或休學處分,並要求家長在家教育管教;
(二)被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的;
(3)為社會工作者或其他專業人員安排專門的課程或教育場所,提供心理咨詢和行為幹預。
擴展數據:
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過程中,實施教育和處分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通過擊打或者紮刺直接造成身體疼痛的體罰;
(2)超出正常限度的懲罰,反復模仿,強迫不舒服的動作或姿勢,以及間接傷害身心的變相體罰,如故意隔離;
(三)以歧視性、侮辱性言行侮辱或者侵害學生人格尊嚴的;
(四)對個人或少數人的違紀行為,處分全體學生;
(五)對學生的學習成績進行教育和處罰;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的;
(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犯學生權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小學教育紀律規則(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