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解釋權是最終解釋意思、理由、理由的權力。經營者往往把最終解釋權交給商家,拒絕消費者的合理訴求,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卻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
在我們的日常工作生活中,經常會遇到諸如表格的最終解釋權歸xx所有之類的條款,尤其是在商家的營銷活動文案、網絡服務商的用戶協議、商家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偶爾也會在壹些非格式文本協議中出現。這類條款可以統稱為最終解釋權條款,即關於最終解釋權歸屬和行使的條款。
該條款的最終解釋權歸xx所有。設計這種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當相關主體對某壹具體事項有不同理解,甚至產生爭議時,擁有最終解釋權的人不得不行使優先和最終解釋權,相關主體必須以解釋為準,這樣才能在相互對立的法律關系中占據主動。
擴展數據:
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借口侵害消費者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商家在商品促銷廣告中附加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了公平原則和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最終解釋權歸xx所有,這也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格式化合同、通知、報表、商店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此外,2006年7月13日商務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零售商促銷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通俗易懂,不得使用模糊、引人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者圖像。
中國政府網-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全國人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國政府網-零售商促銷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