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師收受教輔回扣,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2、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
3.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4.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
教師失職罪的立案條件:
1.教師身份:涉及人員必須是具有教師資格的在職教師;
2.違反職責:行為人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違反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規章制度;
3.嚴重後果:因教師失職,致使學生或者其他人員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4.主觀故意或過失:教師的行為是故意或過失,即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但未采取措施予以避免;
5.社會影響:該事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損害了教育行業形象。
總結壹下,教師瀆職犯罪的立案標準包括教師收受教輔人員回扣的處罰。情節嚴重的,降級或者辭退,情節嚴重的,開除。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壹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的立案標準是: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或者處理自己無權決定或者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
——造成10多人嚴重中毒;
——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65438+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
——雖未達到3、4標準,但3、4直接經濟損失合計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合計不足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合計654.38+0萬元以上;
——致使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指使、教唆、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延續、擴大或者延誤救援、調查、處理的;
——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