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辦法適用於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校外培訓機構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教育規律,培養人,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切實維護良好的教育秩序,促進校外培訓機構健康發展。
2.校外培訓機構要嚴格執行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保障學生在教育教學和校園安全方面的權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監管制度,依法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監督和指導。
3、校外培訓機構違反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他法律、法規和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最新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為準。
4、校外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校園安全防範。遇有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措施應對,並立即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
5、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機制,及時處理涉及校外培訓機構的違法舉報線索,並及時回應公眾關切。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懲罰的相關知識
1.懲罰是對違反法律、法規或社會道德的行為采取的強制性措施。懲罰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公平正義,保護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
2.處罰形式包括罰款、拘留和刑事處罰。罰金是指對犯罪人施加壹定的經濟處罰,拘留是指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刑事處罰是指依法對犯罪人量刑。
3.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合法和適度的原則。公正是指在處理違法行為時,各方都應壹視同仁,不偏袒任何壹方;合法性是指處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適度是指懲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相當。
4、在實施處罰時,應尊重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其享有申訴權、辯護權等權利。同時,還應加強對處罰程序的監督管理,確保處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