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承運人對貨物的損害賠償責任不以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為標準,而僅以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是否發生毀損、滅失為標準。采用嚴格責任原則。托運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貨物或者有關單證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有些會因為這樣或那樣的原因造成損害,而貨物運輸損害的糾紛基本上是指貨物運輸合同損害的糾紛,而這種糾紛主要產生於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所以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是需要註意的重點,承運人的貨物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取決於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但只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損壞或滅失才是重要的構成要件,采用嚴格責任原則。貨物的毀損、滅失由承運人證明造成的,不承擔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托運人和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托運人將對與承運人之間存在運輸合同關系以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損壞或滅失承擔舉證責任。承運人應當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免責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因買受人的過錯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的,買受人應當自違約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出賣人出賣承運人交付的在途標的物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