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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教育:學生傷害事故誰負責?

考點1:學校責任事故類型

學校責任事故,即學校過錯造成的事故。

《辦法》第九條列舉了12學校依法承擔責任的常見類型。其中,第(9)段是最容易理解的錯誤。從常識的角度來說,很多學生認為老師的錯誤造成的傷害,老師應該承擔責任。但是,從這壹條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學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因體罰、變相體罰或者違規操作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是有責任的。那麽,在這種事故中,老師應該怎麽做呢?《辦法》第二十七條給出了答案: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在作出賠償後,可以向相關責任人員追償。

考點二:學生責任事故類型

學生責任事故是由於學生本人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的過錯造成的事故。

《辦法》第十條列舉了五種常見的依法承擔責任的學生或監護人。由此可知,除了學校,部分學生自身的錯誤行為導致他人受到傷害,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其中第(2)條容易出現,尤其是在考試中。

考點三:其他相關人員責任事故

其他相關人員責任事故,即與學校或學生個人活動有關的其他個人或組織的過錯造成的事故。《全國教師資格證(小學)》大綱中考察了六個模塊或章節的內容,也給出了每章考察的題型作為參考。總的來說,這種對應的可信度比較高。

考點四:無責學校事故類型

在考試中,很多學生存在認知偏差,往往從常識的角度做題,以為只要學生在學校出事,學校就要承擔責任。而如果從法律角度分析,會得到完全不同的答案。

考點五:教師個人責任事故類型

所謂教師個人責任類型,是指教師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類型。

《辦法》第十四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因與其職責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違法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這裏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是指教師不代表學校履行教育教學管理職責的行為。例如,老師和學生之間的個人恩怨導致老師傷害學生。在這種情況下,教師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出現,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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