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業生產方式轉變,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加大對廢棄物綜合處理的支持力度,加強對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排放的大氣汙染物的控制。
第七十四條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進施肥方法,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減少氨和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汙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密集區的樹木、花卉上噴灑劇毒、高毒農藥。
第七十五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及時收集、貯存、清除和處理汙水、畜禽糞便和屍體,防止惡臭氣體排放。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綜合利用稭稈、落葉等。作為肥料、飼料、能源、工業原料、食用菌等材料,並加大對綜合農業機械稭稈還田及收集的財政補貼。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稭稈收集、儲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采取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企業開展稭稈收集、儲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
第七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稭稈、落葉和其他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
第八十二條禁止在人口密集區和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八十三條國家鼓勵和倡導文明、綠色祭祀。
火葬場應當配備除塵等汙染防治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響周圍環境。
法律依據:故意焚燒他人農作物稭稈,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以“故意損壞財物”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