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節目中,我曾經說過郁金香小區業主拿著鑰匙收樓,收樓後不能繼續追究逾期交房違約金。此外,壹些業主在網上表達了其他觀點。他們是這樣認為的:誠然,房屋的占有權轉移,包括鑰匙的交接,是壹個重要的標準,但房屋交付的標準是什麽呢?是不是不符合約定的房屋交付才是房屋交付的標準?我不這麽認為。當然最好不要收鑰匙,但是現在收鑰匙的業主和房屋開發商拿走鑰匙可以損害業主的權利,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這是什麽法律?況且業主拿了鑰匙,沒簽字,也沒交物業費。妳憑什麽認為業主同意交房?我也覺得妳們開發商包括物業沒有把鑰匙交出來。所以在後期的行動中壹定要依法維權,不要糾結壹些小問題,導致所有權利人分散。而且行政機關已經明確不讓開發商在電視上交房了。那也是合法分娩嗎?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覺得有必要了解壹下,合同法中的約定大於法定原則。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按照民法通則,以協議為基礎,“無協議不合法”,“協議大於法律”。只要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願達成的,都是雙方之間的法律,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即約定大於合法,但不損害公眾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購買商品房並約定交付條件,是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管是合法的還是妳原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條件都是兩本壹表,沒有拿到壹表業主有權拒絕。但請註意,業主拿了鑰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取得了對商品房的實際占有,即實際收樓,認可了開發商目前未取得兩書壹表的交付條件,即對原合同進行了實際變更。根據協議大於法律的原則,這種交付是有效的。作為業主,應當了解商品房買賣和交付中的法律問題,不能以“不知情、不知情”作為抗辯理由。至於行政機關的定位,這是從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的角度,認定其目前不具備交房條件。這壹認定可以作為行政機關對其進行處罰的依據,但不能作為改變業主已接管房屋事實的依據。業主在維權時,不能把行政關系和合同關系混為壹談,把行政管理和合同糾紛當壹回事,只能讓自己陷入維權的誤區。另外,不簽交接單就說不承認收樓是站不住腳的。別忘了被忽悠的業主交了物業費,這對開發商來說是雙保險。當然這只是針對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即使房屋被接管,業主仍然可以對實際房屋中與合同不符的其他部分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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