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開戶和分戶
第三章戶籍
第壹節出生申報
第二節收養申請
第三節恢復申報
第四節補充登記和戶口登記
第五節其他情形的聲明
第六節項目登記申請
第四章銷戶
第壹節死亡註銷
第二節取消入伍
第三節取消出國(境)定居
第四節其他情況下的撤銷
第五章戶籍遷移
第壹節市縣遷移
第二節市縣外。
第三節遷出市縣
第四節大學生戶口遷移
第六章戶籍事項信息變更和更正
第壹節戶主的變更
第二節名稱變更
第三節出生日期的更正
第四節民族變遷
第五節性別變更第六節其他戶籍事項的變更和更正
第七章戶籍管理
第八章戶籍檔案管理和信息查詢
第九章辦理程序和時限
第十章責任和職責
第二章XI附則
法律依據:
江西省實施戶籍管理條例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本省戶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民常住戶口的登記和管理。公民身份證的申領和發放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公民應當依照本規定在其經常居住的合法、穩定的住所登記常住戶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常住戶口。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戶口登記管理,應當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當是原件。公安機關不能留存原件的,還應當提交復印件。戶口登記、變更、遷移等戶籍管理事項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向公安派出所申報,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或者戶主申報。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為外文的,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格的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由翻譯人員簽字並加蓋翻譯機構公章。
第五條戶籍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戶籍管理部門)、具有戶籍管理職能的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戶籍管理工作。
第六條戶籍管理由公安民警具體負責。
第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與戶籍管理事項相關的費用,收費標準應當公開。嚴禁違規收費或超標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