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收到書面報告後,應當分送有關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三、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實施效果、法規的可操作性、配套法規的制定情況、新聞媒體和公眾、國家部委的評價、存在的問題及原因、修改建議等。
地方性法規實施中,發生重大法治事件,國家部委給予評價,與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相抵觸等。,省級執法部門和市人大常委會應隨時報告。四、有關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接到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的報告後,應當進行相關調查研究,了解真實情況,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研究提出改進意見。五、主任會議根據有關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的建議,可以安排聽取專項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影響地方性法規實施的重大問題,開展執法檢查,並將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廢止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六、有關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根據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和主任會議的要求,針對地方性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有關方面改進工作,並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報告。七、省級執法部門根據有關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的意見,完善地方性法規的實施情況,並將完善情況報告有關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八、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的報告,有關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情況,以及有關部門的改進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人民的監督。九、地方性法規的實施涉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由法制委員會匯總後,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並抄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十、執法檢查、立法等年度計劃。,應以執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十壹、負責報告的執法部門不報告或報告整改不力、拖延的,經主任會議同意,給予通報批評。十二、主任會議應當根據需要決定是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印發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