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父母斷絕法律關系如下:
(1)斷絕養父母關系。養父母關系斷絕的,可以協商解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
(2)斷絕親生父母關系。斷絕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無論出於什麽考慮,都沒有辦法在法律上斷絕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3)目前我國法律不承認父母子女關系的斷絕,因為父母子女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5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壹十六條
當事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二、斷絕親子關系有哪些法律程序?
1,自然血緣,法律上不能解除。對於親生父子關系,可以基於血緣關系在感情上斷絕,但這種天然的血緣關系在法律上不能解除;
2.對於親生父子關系。父子關系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感情上可以“斷絕”,但這種天然的血緣關系在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但是,雖然不能解除血緣關系,但父親基於法定義務對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周歲後可以自動解除。如果妳已經年滿18周歲,妳在法律上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妳是完全自由的,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幹涉。但未成年人自小被他人收養的,被收養的子女與生父母、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滅;
3.繼父和兒子的關系。對於繼子關系,理論上認為,雙方承認明示解除後,繼子關系可以斷絕;
4.對於養父養子的關系。關於收養父子關系,收養父子關系成立後,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當征得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