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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庭記錄簽名的規定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

法庭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字蓋章,記錄情況並附卷。

法庭審判的壹切活動都要由書記員書寫,經審判長審核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字。

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庭記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當事人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反訴的要件是什麽?

1,反訴首先要符合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2.反訴的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不得向原告以外的任何人提起。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狀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訟必須適用同壹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成為其他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5)反請求與本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關聯。

(六)備案期限。

反訴的壹般要素有哪些?

(1)本訴訟正在進行中,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

(2)反訴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反訴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訟的法院因無管轄權,不得與本訴訟合並審理。

(3)反訴可以適用與本訴訟相同的程序。

(四)反請求與本請求互不相容或者互為先決條件。

(5)反申索須由被告人提交原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one hundred and fifty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並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

法庭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字蓋章,記錄情況並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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