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每個案例都不壹樣。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受賄65438+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從文強案來看,文強受賄金額數千萬,數額特別巨大。這肯定是法院量刑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唯壹標準。在我看來,文強被判死刑的核心原因是其犯罪行為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
給了我們四大警告。第壹個警告是,權力的行使應該謹慎。權力就像壹把“雙刃劍”。如果使用得當,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對自己都是有益的。使用不當,不僅損害社會、公眾和被害人的利益,也使自身遭受巨大痛苦。文強就是活生生的壹課。
第二個警告是深挖“保護傘”。比起江湖中的“黑老大”,手握公權力淩駕於廟堂之上充當“保護傘”的危害更大。在“保護傘”的庇護下,黑惡勢力不斷發展壯大,肆無忌憚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傘”的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公信力,也嚴重打擊了老百姓“打黑”的信心。因此,“打黑除惡”不僅要鏟除黑惡勢力本身,還要挖出他們背後的“保護傘”。
第三個警示是,從刑事政策的角度來看,公權力使用不當更容易造成危害。因此,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故意和不當行使公權力的人必須受到嚴懲,這也體現了將其作為犯罪來懲罰的刑事司法原則。
第四個警示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文強案啟示我們,不管妳的官多大,社會地位多高,只要觸犯了刑法,就應該受到同等的懲罰。
個人認為,文強“落馬”意味著該市“打黑除惡”向縱深發展。因為,壹般意義上的“打黑除惡”主要是打擊黑惡勢力本身,但我市的“打黑除惡”不僅摧毀了黑惡勢力,還深挖了黑惡勢力背後的“保護傘”。文強、彭長健、陳洪剛等高官的“落馬”就是壹個很好的例子。
但在我看來,無論是鏟除黑惡勢力,還是深挖“保護傘”,這些都只是“治標”的方法,並不是“治本”。要完善社會綜合治理措施,建立“打防結合”、“打早打小”的長效“打黑”機制,同時各執法部門要嚴格執法,防止拖延,真正實現良好的社會治安和人民安居樂業。
以上是西南政法大學教授石景海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