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來說,兄弟姐妹之間沒有法定的相互扶養義務;
2.但在特殊情況下,兄弟姐妹之間可能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1)有經濟能力的哥哥姐姐,對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弟弟妹妹,有贍養義務。
(2)有撫養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
除了父母有義務撫養其未成年子女之外,繼父母、祖父母和養父母在某些情況下也有法律義務撫養他們,具體如下:
1.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父母不履行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
2.繼父或繼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有關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可見,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負有撫養義務;
3.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
4.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只有出現這兩種情況中的壹種,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綜上所述,父母、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撫養、贍養或扶養義務是第壹位的。只有在第壹順序的義務人不存在或者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兄弟姐妹才會補位,履行贍養義務。否則,兄弟姐妹沒有必要履行贍養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5條
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贍養的義務。
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
第1059條
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
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