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況:1。在雙方均無權單方解除的情況下,經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2.無單方解除權的壹方經有單方解除權的壹方同意解除合同。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壹年的,按照壹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並與勞動者協商達成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