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解除,只要在原勞動關系解除書上寫明,並有雙方簽字,就有效。未簽署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時候都不能終止。它需要遵循總承包合同的條款和規定。可隨時解除的合同只有在有權解除行為時才存在,與時間沒有直接聯系。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但是,合同不是因為不可抗力而可以解除,只是因為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2、主債務的履行可分為兩種情況:
(1)預期默認值。是指在履行期屆滿之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2)遲延履行。指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3、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指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4.不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5.如果因情勢變更而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且無過錯雙方,當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此時當事人沒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必須提交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裁決在法院或仲裁機構;而且必須先協商,不能提出協商。
6.經雙方協商壹致,本合同也可以終止。
綜上所述,聯系勞動合同中沒有日期不會產生任何影響,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