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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除同居的法律規定

解除同居的法律規定如下:

1.未經結婚登記的同居關系,在當事人結束同居時自動解除。

2.同居不受法律保護,但同居引起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審理。

婚前同居的財產歸屬按以下方式處理:

1.區分雙方所有的財產,規定同居期間雙方所有的財產和同居壹方合法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分割;

2.與兒童財產相區別。因繼承、贈與取得的子女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

3.區別於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所有的財產;

4.它不同於所有家庭成員所有的財產,即屬於所有家庭成員。對壹方在與* * * *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且未治愈的,在分割財產時應給予適當照顧,或由另壹方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

婚前同居產生的債權債務按以下方式處理:

1.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因* * *相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可以視同* * *相同債權債務。同居期間,雙方對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沒有約定的,解除同居關系時,由雙方約定。

3.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綜上,同居不受法律保護,男女雙方都可以分居。但是,如果雙方以相同的財產參與同居並有子女,那麽就需要法律對同居期間的相同財產進行分割,雙方所生的子女由法院就撫養權和撫養費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4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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