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幾種,包括談判、調解、仲裁和訴訟。1.談判合同的雙方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爭議是最好的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關機構申請調解。比如壹方或雙方是國企,可以找上級部門調解。上級部門應該明辨是非,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而不是行政幹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又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請求司法解決。除上述壹般特征外,有些合同還有其自願性特征,如涉外合同糾紛,可參照外國法律而非我國相關合同法解決。二、如何選擇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仲裁和訴訟制度各有利弊,二者形成互補狀態,構成我國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1,關於效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壹般都希望盡快解決,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財力和時間成本。在這壹點上,仲裁更占優勢。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審理程序相對簡單,訴訟相對復雜;其次,仲裁是終局的,裁決應立即生效。訴訟由二審終審,不服壹審判決的當事人仍可上訴,提起上訴程序仍需時間:再次,目前訴訟數量呈上升趨勢,人民法院的訴訟資源有限,再加上案件的復雜程度、法官的審判水平、不良社會風氣的幹擾和影響等因素,壹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判決生效往往需要很長時間。2.關於靈活性。在仲裁中,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條件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甚至仲裁的時間和地點以及適用的實體法。特別是可以根據仲裁員的經歷、經驗、職稱、學歷、道德品質、仲裁水平等諸多方面,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員。訴訟基本決定了庭審的法院、法官、程序、時間、地點。當事人只能通過調整自己的相關情況來應對訴訟。3.關於專業。有些糾紛的事實判別比法律判決更強,而這些事實判別需要相當的專業知識,這是具有社會威望、權威的相關專業知識、熟悉法律規範的專家型仲裁員的優勢,因此案件的審理更具權威性和說服力,有利於這些糾紛的解決。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有法律的專業知識,並不壹定了解糾紛所涉及的專業知識,因此在事實認定上可能存在不足。4.關於正確的解脫。仲裁是最終決定。在快捷方便的同時,失去了二審的監督作用,沒有給當事人進壹步主張權利留下空間。當然,在法定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該訴訟原本是二審終審。即使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也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救濟渠道相對更廣。由於合同雙方的利益不同,當對某些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就容易發生合同糾紛。對於合同糾紛的解決,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具體方式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合同約定的解決方式確定。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訟和解,證據的提供都是必不可少的環節,也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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