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調解民事糾紛和商事糾紛所采用的形式。鑒於案件的難度和不同情況,實踐中,人民法院壹般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調解。訴訟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警察送基層”活動,結合已建立的民調網絡,進行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盡早介入、調解案件,對訴前調解的有效補充。庭前調解是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的壹種預處理程序。其顯著特點是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審判程序。可以最大限度的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信函(網絡、短信)調解是指當事人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以信函(網絡、短信)方式調解糾紛的壹種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這壹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糾紛案件時,可以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由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工人、女青年等人民團體和人民調解委員會配合的民意調查網絡,根據基層巡回辦案人員和幹警的第壹手資料,召開調解會議,調解糾紛。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期間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在法院訴訟中,調解是壹致的。調解不僅可以在調查和辯論期間進行,也可以在辯論結束後進行。在法庭上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更大。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見面的機會進行的調解。總結壹下,調解民事糾紛壹般有七種方式。民事糾紛調解作為壹種解決民事糾紛的方法,在日常糾紛中發揮了很好的作用。
民事糾紛的特點
與其他類型的案件相比,民事糾紛有其自身的特點。我認為,民事糾紛的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從法律上看,民事糾紛涉及的主體法律地位平等。這是民事糾紛主體的平等特征,並且這種平等地位將在民事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得以延續。
第二,在民事糾紛中,民事主體爭議的內容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壹個主體享有權利,另壹個主體負有應當履行的義務。爭議的具體內容是,享有權力的人應當恢復權利,使對方履行義務。
第三,對於民事糾紛的內容,民事糾紛中的主體可以自由協商。這主要是由民事糾紛主體的法律平等性及其內容特征決定的。
第四,民事糾紛具有多元化的解決方式。民事糾紛的這壹特征不同於行政糾紛和刑事糾紛。行政糾紛和刑事糾紛由人民法院依法解決,民事糾紛則不同。它們可以通過各種形式和渠道解決,主要是個人、單位、社會和國家,而選擇哪種方式主要取決於爭議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上一篇:交通事故費用誰先出?下一篇:什麽是經濟和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