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遺留房產證與正常房產證的區別
1.意義不同。房產證是買受人通過交易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權,並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憑證。
2.屬於不同的。房產證記載的內容包括權利人狀況、土地和房屋等。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由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機關核發。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制定或簽發,已簽發的權證無效。
3.包括差異。房產證包括產權證,產權證的實質作用更大,未來的交易起著最關鍵的作用。沒有產權證可以進行交易,但是沒有產權證就不行。
4.發證機關不壹樣。房產證只能由房產主管部門頒發。並且房屋所有權證只能由房產主管部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
5.內容不壹樣。房產證具體包括:所有人、所有人性質、權屬來源、取得時間、變動情況以及房產的面積、結構、用途、價值、等級、位置、坐標等。而房證是具體房屋所有權的書面證明。
2.安置房房產證和普通房產證有什麽區別?
1.與商品房相比,安置房的質量相對較低。
安置房的建設利潤往往被限制的要死,所以建築商往往可以偷工減料來增加利潤。再加上職能部門監管不力甚至串通,安置房質量普遍不如商品房。當然也有相對負責的安置房或者質量相對較好的示範項目,但是不多,也算是搖號了。
2.與商品房相比,安置房大多不屬於完全產權。
很多安置房沒有完全的產權,也就是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但不壹定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也就是沒有交過出讓金。而商品房是完全產權,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權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土地的性質是出讓,即繳納土地出讓金。所以以後安置房再次交易時,可能會被要求繳納土地出讓金。當然,目前對安置房的交易沒有要求,但是法律有要求。所以,壹旦政府出臺政策,很可能就要付出代價。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家實行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制度。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第五條房屋所有權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壹法律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與房屋占用範圍內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壹致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