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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投資平臺算詐騙嗎?

當任何虛構的項目需要投資人投入資金,目的是非法占有時,就構成詐騙。

法律依據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個人騙取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巨大,但不是唯壹情節。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或者重大詐騙犯罪的主犯;

(二)累犯、逃犯犯罪危害嚴重的;

(三)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和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支出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八)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九)其他嚴重情節。

數額在5萬元以上65438+萬元的,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已經開始實施詐騙,但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152條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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