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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上擔保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責任、賠償責任。

第壹,壹般保證責任。它所承擔的責任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保證人應對其承擔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第二,連帶責任。債權人給付責任是指當債務達到償還期限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擔保為壹般擔保時,保證人有抗辯權,即在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或未能強制執行擔保物權之前,保證人有權拒絕債權人的還款請求。共同擔保人沒有這種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為連帶保證人。所以只要借條上寫了擔保人,其他什麽都沒寫,法院肯定會判決承擔連帶責任。另外,最好明確具體的保障期限。沒有約定的,推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協議中含有保證責任至主債務本息清償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確,推定為2年。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擔保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越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根據其過錯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沒有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7條在保證合同中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是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

(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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