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金融監管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部門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和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關系。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中,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社會公眾之間,社會公眾之間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系。
金融法有以下三個特點:
1,系統
傳統的商業關系是“壹對壹”的關系,比如消費者去壹家商店買東西,他們是買賣關系。如果這家商店關門,消費者會去另壹家商店買東西。而且壹家店關門,另壹家店的生意可能會更紅火。但是,銀行和儲戶的關系是不同的。如果壹家銀行破產,可能會引起整個銀行業的焦慮。
2.宏觀調控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交易和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因此比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顯的宏觀調控性。金融法規定了金融關系的四個要素,分別是:市場準入、業務範圍、利率匯率和資格審查。由於上述因素對國民經濟有著直接或間接的影響,金融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顯。
3.效率
人們常說“時間就是金錢”,“壹寸黃金買不到壹寸時間”。這兩句話把時間和金錢聯系起來,也體現了金融中介和效率在金融行業的重要性。因此,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別關註金融中介的效率,即特別關註金融關系中的時間因素。舉個例子,如果中國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壹筆債務,這筆債務是以美元計算的,那麽由於不同時期美元對日元的匯率不同,所要支付的金額會有很大差異。
擴展數據:
金融法與其他法案的關系和區別如下:
1,金融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金融交易關系應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但具體的金融交易關系、金融監管關系和金融監管關系不受民法調整
2.金融法和商法
商法是調整由商事主體的商事活動所引起的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的性質包括民事關系、商事關系和經濟調控管理關系。在商法中,公司融資的商業信用票據、股票、債券與金融法競爭,而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中的民事關系和經濟調控管理關系顯然不受商法調整。
3.金融法和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金融法中的監管關系應當是行政性的,因此應當適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則。但是,行政法顯然不能調整金融交易關系。
4.金融法和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的經濟合作關系和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調控管理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如前所述,金融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既包括金融交易關系,也包括金融調控管理關系,是其縱向和橫向協調關系的總和。因此,金融法屬於經濟法範疇,是經濟法的重要分支,應當適用其基本原則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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