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票據是具有壹定付款日期、地點、金額,由付款人無條件付款的有價證券,也是持票人可以自由轉讓給他人的債權憑證。
在我國,除商業匯票外,支票、本票、銀行匯票等大部分票據都是即期票據,可以托收或存入銀行成為貨幣資金,不作為應收票據核算。所以中國的應收票據指的是商業匯票。
在中國,應付票據通常指“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壹、銀行承兌匯票:
主要投資者是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和市政實體。其特點是:信用好,接受能力強,靈活性高,有效節約資金成本。用銀行承兌匯票為商業交易融資稱為承兌融資。
二。商業承兌匯票:
主要作用是通過銀行的承諾貼現,加強票據的流動性和變現能力。與銀行承兌匯票相比,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壹般是企業。由於我國商業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商業承兌匯票貼現難度大於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不易承兌。
“應收票據”科目核算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壹種。指存款人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向開戶行申請並由開戶行承兌,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壹種。指由收款人開具並由付款人承兌的匯票,或由付款人開具並承兌的匯票。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商業銀行開戶的法人,而且必須是基於合法的商品交易。匯票承兌後,承兌人(即付款人)負責無條件支付到期票款,匯票可向銀行貼現或流通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提示付款應當按照下列期限進行: (壹)見票即付的匯票,應當自出票日起壹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到期日後10天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作出解釋後,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付款人通過委托收款行或票據交換系統提示付款的,視為持票人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