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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對案例有哪些規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合同在我國是非常重要的,當然也存在壹些合同糾紛。比如關於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並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隨意行使解除權,所以很多人想了解清楚。我國合同法對案例有哪些規定?1.我國合同法對案例有哪些規定?案例回顧:為了防止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壹方在對方違約後濫用合同解除權,我國合同法在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中對提醒義務作出了規定。但這壹規定往往被很多當事人忽視,所以他們往往在認為勝券在握的情況下輸掉官司。2009年9月1日,原告黃某與被告李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黃某將位於鎮清平路的房屋壹樓鋪面作為商品出租給李某,租期為十年(自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65438日)。雙方還就履行方式作出約定:李先付租金後用房,每年8月前支付當年租金。合同簽訂後,黃與李均履行了合同義務,李於合同簽訂當年進入路面經營。對於黃來說,鋪面的租金收入還是很可觀的。我以為合同壹簽,就成功了。殊不知,等到下壹年的房租交了,耗時又傷神的事情真的來了。李以資金周轉困難等各種理由拖延支付租金,後在黃多次催促下支付。之後每次交房租大多都是這樣。黃逐漸對李的不誠實感到不滿。轉眼到了2014至2015的租金交付截止日,李仍未能按時交付租金。2014年9月20日,黃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支付2014年9月1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的房屋租金。二。判決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黃與被告李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被告李遲延履行後,原告黃沒有給他合理的時間進行提醒。庭審中,被告人李還同意立即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65438年9月15日的租金3萬元,並額外支付罰款2000元。原告黃、被告李期望的經濟利益得以實現,原告黃的請求不成立。故判決駁回原告黃的訴訟請求。法官分析,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在滿足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因壹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誌,使合同自始消失或僅在將來消失的行為。這也是壹種法律制度。根據我國合同法,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並未約定合同解除的原因,也未在簽訂合同後就合同解除進行協商,故原告的訴訟請求只能基於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從這壹法律條款可以看出,“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只是合同解除的實質要件,而要真正行使合同解除權,還需要滿足“經催告後在合理限度內履行”的形式要件。結合本案,黃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李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主要義務。此外,李願意在法庭上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黃達到了訂立合同時的預期目的。李的行為不構成根本違約,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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