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單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當依法補繳。上述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繳費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規定,偽造、變造或者故意銷毀有關賬簿、資料,或者未設置賬簿,致使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收繳;拖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保經辦機構按照《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除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外,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且這種繳費是沒有限制的,即使不到10年,也是必須繳費的。
綜上所述,妳可以要求工廠補繳之前五年的社保,由單位承擔(補繳的部分不能用現金支付),個人可以自己補繳部分。即使現在離職,只要有之前五年期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證明,就能證明之前五年確實在這家工廠工作過。建議先和工廠人事部門商量,讓工廠交社保。如果工廠不同意,就再走法律途徑。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