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清理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意見》
動詞 (verb的縮寫)清理工作的實施步驟
這次清理工作按照由近及遠、由上位到下位的思路進行。
中央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清理分兩個階段實施:第壹階段(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清理1978年6月底至2012年6月底前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第二階段(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是清理新中國成立後、1978年前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同時啟動清理工作。前期主要是進行文件的整理和報審準備工作,在公布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後,再進行報審工作。所有清潔工作應在2014年2月底前完成。
清潔工作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清理任務。全面梳理已公布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確定清理範圍,落實責任分工。
(2)做好審核工作。根據清理標準,逐壹審核,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清理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在提出清理有關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意見時,可以征求中央紀委和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中央紀委和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存在不協調、不連貫、不壹致的問題。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由中央辦公室負責協調,並報中央審批。
(3)做好清理意見的審批工作。以* * *中央文件和* * *中辦文件形式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清理意見,由中辦匯總後報中央審批;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清理意見,由制定機關自行審定。
(4)根據權限下達清理決定。以中央和中央辦公廳文件形式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結果,由中央決定;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結果,由制定機關自行決定。
(5)做好清理文件的編制工作。需要以中央文件和中辦文件形式繼續執行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由中辦匯編;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需要繼續執行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自行匯編,送中央辦公廳法制局備案。
六、建立長效清理機制。
要認真總結這次集中清理工作的經驗,建立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清理的長效機制,實現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清理的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清理工作結束後,壹般每5年進行壹次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同時,要建立即時清理機制。今後制定或修改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時,要同步研究其他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是否與新規定不協調、不銜接、不壹致。如果存在,就應該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