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捏造事實甚至做偽證都是違法的,要追究法律責任,不能作為證據。首先,對於雙方來說,在勞動仲裁中可以隨時出示證據。雖然這對雙方都是壹樣的,但明顯的受益者是單位。因為勞動爭議,單位在舉證能力上有優勢。其次,勞動仲裁中沒有關於逾期舉證不當後果的規定。和前者壹樣,這是壹個事物的另壹面。但在勞動訴訟中就不壹樣了。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實施後,向法院提起訴訟,無正當理由逾期舉證的,視為喪失舉證權利。再次,勞動仲裁中沒有規定偽證的後果,也就是說,即使在勞動仲裁中提交了偽證,仲裁機關也沒有法律依據對提交偽證的人進行處罰。然而在法庭上就不壹樣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可以處罰提交偽證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