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將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支付額外賠償金。賠償標準為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投訴時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和拖欠工資的相關證據。
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應提交仲裁申請書(壹式2份);證據清單及相應證據材料(2份),主要包括勞動合同、工資銀行賬單等;身份證復印件(1份)。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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