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XI)》已於2020年2月26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26日起施行。修正案共48條,涉及13條新增條款和34條修訂條款。所有這些變化都與妳我的生活息息相關。鋒健君特開設專欄,聚焦刑法第十壹修正案,帶妳了解新刑法修正案的新變化。
《刑法修正案(十壹)》對安全生產的規定再次進行了修改。安全生產領域刑事法律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紅線”標準提高,法律的“牙齒”更加鋒利。在這個小課堂上,讓我們學習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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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增加了“明知有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然組織冒險作業”的行為。
不僅對震懾和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預防和化解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全社會遏制“明知事故存在重大隱患,還強令他人違章冒險”等違法行為具有重要的價值和信仰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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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危險作業罪。刑法修正案(十壹)在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三十四條之壹,增加三種可以直接處罰的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將“關閉”、“破壞”、“篡改”、“破壞”、“拒不整改”、“擅自從事高危活動”等常見行政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範圍,冒險實施上述行為。
新條款規定“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真實危險”,是指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真實危險,與該條第二款中的“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有明顯區別。前者並未發生,但確實存在危險;後者已經發生或引起。將事故發生前的嚴重違法行為入罪,意味著將“結果犯”調整為“危險犯”,這是安全生產領域的制度創新。我國刑法在安全生產領域首次對未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但實際上具有危險性的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十壹)及時關註安全生產領域的“負能量”,將安全生產相關問題納入嚴厲的法律規制之下,加強安全生產領域法治建設,推動安全生產理念成為全民知識。相關企業和生產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密防範上述風險行為。壹旦觸碰法律紅線,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