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典自清末以來就有追求社會化的傾向。民國時期,孫中山的三民主義,尤其是新三民主義,為民法的社會化價值追求奠定了理論基礎。
2.西方民法理念與中國傳統民事習慣的進壹步融合。
《大清民法草案》常被指責為盲目抄襲他國民法。相比之下,民國民法在總結清末變法修律經驗的基礎上,對中國法律傳統的選擇更為理性。北洋政府時期,繼承晚清傳統,在政局動蕩的情況下,繼續進行地方民商事調查。
就立法而言,近代中國的民法主要是從西方民法移植過來的,但任何移植過來的法律都要經歷本土化的過程,每壹項制度都需要與附帶的文化和社會背景逐步融合;就民法的現代化而言,不可能是西方民法原則與中國傳統習俗在立法層面的簡單結合,而必須經過長期的整合過程才能實現。
擴展數據:
社會本位精神在現代民法典中的體現
1,維護公序良俗。
“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無效”(第72條);“適用於民事的習慣,限於不違反公序良俗者”(第二條);“如果法人的目的或其行為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良好習慣,法院可應主管官員、檢察官或有關方面的請求,宣布解散”(第36條)。
2、為防止財產所有人濫用所有權,對他人或社會利益造成損害,限制所有權。
所有權必須"在法律和法規的範圍內"行使(第765條);至於土地所有權,“除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外,在其受益範圍內和土地之上、之下。”如果他人的幹涉不妨礙其所有權的行使,則不得排除”(第773條);關於相鄰權的第774至800條或其他規定也旨在限制絕對所有權的行使。
3.限制契約自由。
“如果法律行為利用他人的急迫、輕率或缺乏經驗,使之成為財產支付或支付的協議,法院可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少其支付”(第74條)。
中國法院網——中國近代民法思想的演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