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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規定的禁毒機制是什麽?

《禁毒法》規定的禁毒機制是,禁毒工作由政府統壹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條,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壹.藥物管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旨在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於2007年2月29日通過,2008年6月20日公布。* * *共七章七十壹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可以依法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二、主要內容

禁毒工作以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販、禁吸。禁毒工作由政府統壹領導,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國務院成立了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鼓勵社會捐助禁毒工作,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國家鼓勵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禁毒技術、設備和戒毒方法。

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犯罪。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護舉報人,並給予舉報有功人員和在禁毒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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