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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與租賃權的區別

居住權與租賃權的最大區別在於,居住權壹般是無償的,居住權不需要向房屋所有人支付對價。租賃權是支付合理的對價來居住和使用。其次,居住權不能轉讓,但租賃權可以在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轉讓。

法律分析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壹般情況下,未經批準設立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內容搭建的臨時建築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是,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出租人和承租人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的內容就臨時建築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是,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使用年限的,超過部分無效。但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留權期滿或者權利人死亡,居留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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