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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哪壹條是禁止反言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八條。禁止反言是普通法中的壹項重要法律原則。如果壹方依賴另壹方的陳述,另壹方不得否認其先前的陳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八條規定,禁止翻供。

首先,在不同的英美法系國家,禁止反言原則是不同的:

1.在英國,不容反悔不能成為獨立的訴因;

2.禁止反言只是壹面盾牌,而不是壹把劍。當事人之間必須存在既有法律關系,允諾人承諾放棄其在既有法律關系中享有的部分合法權利;

3.禁止反言的作用是防止允諾人撤回已被受允諾人信任的允諾。

二、英國的禁止反言五要素:

1.在已經有法律關系的雙方之間,存在著對未來行為的承諾或聲明,可以影響雙方的法律關系。這種承諾或聲明必須清楚明確。

2.受要約人必須相信這個承諾。

3.如果要約人撤回承諾,對受要約人是不公平的。壹般來說,意味著受要約人基於信任采取了行動。

4.壹般來說,禁止反言的效力只能暫時中止,但不能消滅要約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八條

在訴訟過程中,壹方當事人明確承認另壹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的,另壹方當事人無需舉證。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壹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未被另壹方當事人承認或者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和詢問,仍未明確肯定或者否認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對代理人的認可視為對當事人的認可。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對對方訴訟請求的承認的除外;當事人壹方到場但不否認其代理人的認可,視為該方認可。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並取得對方當事人同意的,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是在脅迫或者重大誤解的情況下作出的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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