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如果壹方當事人信賴另壹方當事人的陳述,另壹方當事人不得否認其先前的陳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以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能夠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禁止反言是普通法中的壹項重要法律原則。如果壹方依賴另壹方的陳述,另壹方不得否認其先前的陳述。
基本概念
學者們對該原則的概念沒有統壹的結論。英國學者鮑爾將禁止反言原則定義為:“如果某人(聲明人)以言語或行動向他人(聲明人)作出聲明,或者聲明人有義務說話或采取行動但未履行其義務。
因此,如果以沈默或不作為的方式作出聲明,而聲明人的實際或推定意圖是,結果也是:聲明人基於該聲明改變了自己的處境(壞的改變)。在申報人與申報人之間今後的任何訴訟中,如果申報人在適當的時間以適當的方式提出異議,申報人不得作出與其先前陳述有實質性不同的陳述,也不得提供證明不同陳述的證據。"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壹方已經放棄了在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因此不能向另壹方主張這種權利。
衡平禁止反言是英美法系國家的壹般契約理論,其基本內涵是“言出必行”——言行壹致,不能反悔。
引用解釋
英美法系國家的傳統合同理論認為,合同的成立和變更必須有對價才能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然而,在實踐中,這種現象大量存在。有人承諾給別人東西或者承諾免費為別人做某件事,但後來又食言,讓承諾的人遭受損失。受諾人遭受損失後,沒有法律依據阻止權利人行使權利。
在20世紀40年代之前,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通過在衡平法上使用禁止反言來解決這壹問題,並盡力找到有效的對價。這種方法往往會產生牽強附會,只會增加人們對法律公正性的懷疑。
1877年,英國法官LordCairns在審理HughesV案時提出了禁止反言的概念。MetropolitanRailwayCo .但這並沒有引起人們的註意。直到1947,卡恩斯勛爵的想法才被英國大法官洛丹寧(LordDenning)傳承下來,並被確立為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