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無期徒刑是執行機關根據服刑期間罪犯的具體悔罪表現,決定何時釋放罪犯的壹種制度。不定刑有兩種基本模式,壹種是絕對不定刑,另壹種是相對不定刑;前者是指在判決時,只宣布罪名,而不規定要服的刑期,釋放時間完全由執行機關根據罪犯的表現決定。後者是指在判決時,法官做出有罪宣告,同時還要確定罪犯需要服刑的最高或最低刑期,執行機關決定這種情況下的釋放時間。法定刑的絕對不確定性,是指條文中沒有針對某壹犯罪的具體種類和程度的處罰,而只是針對這壹犯罪的處罰,具體的處罰完全由法官決定。
禁止絕對違規的內容如下:
1,絕對禁止適用類推,但不禁止擴大解釋,刑法明文規定是定罪的唯壹依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能以類推、類比的方式作為犯罪處理;
2.絕對禁止適用習慣法,成文法是刑法的唯壹來源。對於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允許適用習慣法定罪;
3.刑法的溯及力是絕對禁止的,遵循舊的原則是解決刑法溯及力問題的唯壹原則。對某壹行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當時生效的法律為依據,該行為發生後頒布的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4.絕對禁止法外處罰和無限期處罰。懲罰的名稱、類型和範圍必須由法律確定,監禁的期限必須絕對確定。既不允許絕對的無期徒刑,也不允許相對的無期徒刑。
綜上所述,絕對不定刑是指相對不定刑的對稱性。判決時只確定了刑種,根本沒有規定有期徒刑的刑罰制度。如果宣布絕對無期徒刑,監所將根據執行過程中情況的變化決定刑期的長短。遭到大多數學者的反對,各國很少采納。現代立法禁止(排除)絕對的無限期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
管制期限和執行機關管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不得超過兩年。
管制的量刑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的人。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