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了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申訴或者舉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範圍的;
(三)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委托處罰規定的。
第四十八條具有壹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並公開說明理由。
二、被處罰人依法保護權利,導致行政處罰被撤銷。
法律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壹)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申請依據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濫用權力;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應當裁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壹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未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非法集資、沒收財產、征收財產、攤派費用等具體行政行為時,還應當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八條具有壹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並公開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