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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時間是多少小時?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上述工時制度的企業,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用人單位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延長工作時間的,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特殊情況下,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定工作時間是國家法律規定的最長工作時間。如果超過,壹是勞動者有權拒絕(有特殊的、不可抗拒的法定情形),二是要支付加班費。國家實行勞動者每年工作250天,平均每月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時,從每年365天的日歷時間中扣除52周公休104天和法定節假日1天。照此計算,月平均工作時間應該在167小時左右。工時制度不得超過上述限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用人單位擅自或者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對於標準工時的勞動者,壹般來說,每日工作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如果超過了規定或約定的時間,就是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常說的加班。這時候如果單位安排加班,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壹定的加班費。雖然法律規定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只是在周末休息。只要保證工作時間不超過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協商如何安排和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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