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糾紛找哪個主管部門處理?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2.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稱勞動人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裏的“集體”是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同類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集體都沒有土地所有權。農村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國家所有或者依法被征收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平時,村委會依法管理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組織實施本村建設規劃,建設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房;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14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