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後,為有效預防和懲治拐賣人口犯罪,1979刑法第141條規定了拐賣人口罪。拐賣婦女兒童罪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罪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65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9次會議通過,2011698,自2017日起施行, 1)法釋[2016]2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6、11。 最高人民法院2016 12 21為了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切實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 現就審理此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以欺騙、引誘等手段使嬰兒與其監護人、被看護人分離的,第二條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將自己治療、看護、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第三條以介紹婚姻為名,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利用女方異地、語言不通、與世隔絕等條件,,並將她違背本人意願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以介紹婚姻為名,與被介紹的婦女勾結,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對來歷不明的兒童進行調查或者解救時,隱藏、轉移或者實施其他妨礙解救的行為,經說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四十壹條第六款規定的“妨礙解救”。第五條被拐賣的婦女已經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如果被買婦女在解救時自願繼續在當地居住,可以視為“根據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第六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組織、強迫賣淫,或者組織乞討,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第七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或者聚眾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構成妨害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第八條以結婚為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或者以撫養為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員、親友的,對起主要作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壹條規定的兒童,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其中壹歲以下為嬰幼兒,壹歲以上但六歲以下為嬰幼兒。第十條本解釋自2007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在境外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運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