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種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方面的規章。因為法律對行政權的規定往往是原則性的、抽象的,需要行政機關進壹步具體化。行政法規是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主要形式。
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是行政活動的重要依據,其數量、適用範圍和使用頻率居所有行政法形式之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部分事項制定行政法規,但有關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與刑罰、司法制度的事項除外。
第五十六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