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青島出臺中小學管理辦法,規定中小學有權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進行“適當處分”,迅速引起社會各界的關註和討論。爭論的焦點是中小學和教師是否應該有“懲戒權”,如何懲戒。法律應該對那些有問題的未成年人采取什麽態度?
害怕父母和老師曾經是很多人的記憶。在傳統觀念裏,老師享有很高的權威,懲罰學生是天經地義的,比如站在罰站,對著墻,學生接受,家長認可。但是隨著中國的發展,人們的權利意識不斷加強,家長對老師懲戒行為的容忍度越來越低,所以懲罰頑劣學生就成了壹個非常微妙的問題。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教師的懲戒權,但對禁止體罰虐待未成年學生有明確要求。但是,懲罰學生往往會涉及到對學生人身權利的壹些限制。是否允許,邊界在哪裏,法律還沒有明確的回應。在壹定程度上,現在的老師害怕,也不願意照顧倔強的學生。
中小學和教師對不守規矩學生的懲戒功能弱化,是近年來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接連發生的原因之壹。由於學校和老師的“緩沖區”部分失靈,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介入並嚴懲不守規矩學生的呼聲自然越來越高,比如建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和行政處罰年齡。壹些地方高調宣傳值得商榷的校園暴力重判案例;公安司法機關要積極介入,重罰的觀點開始出現在壹些政策文件中。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中,也提出了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執行年齡的方案。
管教孩子,避免孩子行為偏差,有三條基本防線。第壹道防線是家長,第二道防線是學校,最後壹道防線是司法。在當代社會,由於流動、留守等原因,壹些父母照顧未成年子女的功能正在減弱。如果學校的防線不牢固,那就只能指望司法成為“超級家長”,這是司法無法承受的。用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來對付“熊海子”,無異於飲鴆止渴。最好的辦法壹方面是強化家長的監護責任,另壹方面是強化學校管教的功能,讓孩子在學校裏管好,防止問題“走出校園”。實現這壹點的前提是教師擁有權威和必要的約束懲罰手段。
目前,許多國家的法律,包括美國、英國、韓國、新加坡等。,明確賦予教師懲戒權。例如,美國大約有20個州允許教師懲罰學生。僅2007年,就有22.3萬名中小學生受到依法懲處。英國2006年頒布的《教育與督察法案》也明確賦予教師懲罰學生的權力,包括允許拍手。值得註意的是,這些國家法律在賦權的同時,還明確規定了賦權的條件、方式、工具、次數、男女生差異、程序等。懲罰,以避免教師濫用懲罰。
類似的方法對中國是否可行仍需討論。山東省青島市的辦法只是形式上提出了教師懲戒權,長期以來壹直處於理論爭議的層面。應該強調的是,給予教師懲戒權絕不等同於允許體罰,更不用說教允許對學生施暴。老師的處分涉及到對學生權利的限制,以及學生的壹些基本權利,比如人格、人身自由等,這些都不是地方性法規所能解決的。需要在國家法律層面明確和規範,尤其是處罰的界限,讓老師放心,讓學生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