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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案子結束了還有執行費?

法律解析:執行費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時應當繳納的費用,以及執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按照以下標準交納:

(壹)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未超過654.38+0萬元的,50元支付654.38+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支付50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

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財產金額不超過1萬元或者不涉及財產金額的,30元中每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1%比例繳納,超過1萬元部分按0.5%比例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三)依法適用支付令的,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1/3的標準繳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

(六)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1000元。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份1000元至5000元。4.申請海事索賠登記的,每份1,000元。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每筆賠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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