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按照以下標準交納:
(壹)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未超過654.38+0萬元的,50元支付654.38+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支付50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
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財產金額不超過1萬元或者不涉及財產金額的,30元中每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1%比例繳納,超過1萬元部分按0.5%比例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三)依法適用支付令的,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1/3的標準繳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
(六)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1000元。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份1000元至5000元。4.申請海事索賠登記的,每份1,000元。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每筆賠付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