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a市南海賓館是壹家中外合資企業。酒店在經營活動中,每月排放汙水9945噸,排放汙水的平均COD為538.5 mg/L,均超過排放標準。從9月份開始,1995,市環境監理處多次派人、發函提醒繳納超標排汙費。南海賓館訴稱拒付費用的理由是:第壹,賓館的汙水在排海之前是通過市政管道排入汙水處理廠的,所以賓館的汙水不是直接排放到環境中的,不應該收費。第二。酒店的汙水排放到汙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已經向其繳納了壹定的費用。在此基礎上,收取過高的排汙費,造成了重復收費,增加了企業負擔。第三,以環境監理處所在酒店汙水管口采樣的汙水汙染值作為超標收費依據,但實際上汙水排入汙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無論如何,汙水集中處理後汙染物含量會降低。因此,排汙口測得的汙染物含量忽略了汙水處理過程,這是不合理的。第四,南海賓館是中外合資企業,是否交費眾說紛紜。協商達成壹致需要壹段時間,這段時間不應該算在拒絕的時間裏。請問:南海酒店陳述的理由是否正確,為什麽?這個案子應該怎麽處理?
我的作業下周到期。我對法律壹點也不感興趣。謝謝妳,主人。。
分析:
酒店的所有抗辯都不能成立:1。酒店的汙水雖未直接進入環境,但其汙水是相關指標超標的根本原因,且排放並非因不可抗力,酒店不能以此作為抗辯理由;2.不構成重復收費,因為收費的主體和性質不同。汙水處理廠的收費屬於處理費性質,而環境監測站的收費根據《環境保護法》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3.測量的是酒店的汙水而不是汙水處理廠的汙水,所以在排汙口測量是完全合理的;4.行政決定壹旦作出,就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但不得停止執行。
處理:酒店先執行行政決定,再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